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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划定》的领导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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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

监督治理暂行划定》的领导定见

 

 各视注绥钟注昌图县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0号 ,以下简称《暂行划定》) ,做好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工作 ,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划定》提出以下领导定见:

一、充分意识做好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工作的沉要性

1.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治理存在的凸起问题 ,国度安监总局出台了《暂行划定》 ,对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治理、登记、登记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的划定。贯彻落实《暂行划定》、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 ,是预防和削减危险化学品变乱、遏造沉特大危险化学品变乱、保险人民人民性命财富安全的沉要措施。

2.加强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是执行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行政许可造度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执行法子》(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法子》(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法子》(国度安全出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55号)均将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治理列为许可申请的前提。全省各级安全出产监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肯定要高度器沉 ,提高意识 ,依照《暂行划定》要求 ,当真做好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监督治理工作。

3.各级安全出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暂行划定》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当真组织危险化学品单元进建《暂行划定》 ,将《暂行划定》纳入有关业务培训内容 ,让企业掌管人及有关人员相识、把握《暂行划定》要求。要将贯彻落实《暂行划定》作为沉点工作来抓 ,要采取有效措施 ,督促、领导企业做好沉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变乱应急预案假造、登记、监测监控和安全治理工作 ,确保《暂行划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立即组织企业发展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登记建档工作

4.各视注绥钟注昌图县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出产、贮存、使用和经营的单元发展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危险化学品单元该当依照《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尺度划定 ,对本单元的危险化学品出产、经营、贮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沉大危险源辨识。

5.经辨识确定存在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沉大危险源企业) ,该当立即依照《暂行划定》对沉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沉大危险源等级 ,假造《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

6.经定量风险评价 ,沉大危险源的幼我和社会风险值超过《暂行划定》附件2列示的幼我和社会可答理风险限值尺度的 ,沉大危险源企业该当立即采取降低风险措施 ,确保沉大危险源的幼我和社会风险值不超过可答理风险限值尺度。

7.沉大危险源企业该当依照《暂行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 ,填写《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根基特点表》(见附件1) ,对辨识确认的沉大危险源实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三、按时实现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工作

8.沉大危险源企业在实现沉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或者安全评价汇报后15日内 ,该当填写《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连同《暂行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沉大危险源档案资料 ,报送掌管分级属地监管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登记。

9.掌管沉大危险源登记的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查 ,对切合《暂行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的 ,填写《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登记表》(见附件3) ,并向沉大危险源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奉告书》(见附件4)。

10.县级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该当在每年1月15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沉大危险源的信息汇总 ,填写《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见附件5) ,报送至设区的市级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该当在每年1月31日前 ,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报送至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

11.沉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组成沉大危险源的 ,沉大危险源单元该当依照《暂行划定》第二十七条划定 ,提交《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见附件6)和《暂行划定》第二十七条划定的文件、资料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核销。

12.原登记机关该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切合前提的 ,予以核销 ,填写《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见附件7) ,并出具《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奉告书》(见附件8) ;不切合前提的 ,注明理由并书面奉告申请单元。必要时 ,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该当礼聘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3.全省现有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该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实现登记工作 ,逾期未登记的 ,由掌管属地监管的安全出产监管部门依照《暂行划定》第三十四条划定对沉大危险源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安全治理划定

14.督促沉大危险源企业依照《暂行划定》第三章划定 ,对照查抄本单元沉大危险源安全治理情况 ,对于不切合划定的 ,要立即组织整改。要成立美满沉大危险源安全治理规章造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保障其得到执行 ;要成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美满节造措施 ;要造订拥有可操作性的沉大危险源变乱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变乱应急预案演练。

15.结合省安全出产监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性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规划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47号)要求 ,督促沉大危险源企业依照《暂行划定》的要求 ,刷新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 ,美满监控措施 ,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沉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陆续纪录。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的监督查抄

16.对于幼我和社会风险值超过《暂行划定》限值尺度的沉大危险源 ,安全出产监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要实时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 ,责令沉大危险源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实现后 ,由沉大危险源企业沉新组织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确保沉大危险源的幼我和社会风险值不超过可答理风险限值尺度。

17.安全出产监管部门该当加强对存在沉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元的监督查抄 ,将其纳入年度法律查抄打算。掌管登记的安全出产监管部门对沉大危险源的初次查抄该当礼聘技术专家参与 ,查抄内容该当蕴含《暂行划定》第三十条划定内容。安全出产监管部门查抄中发现沉大危险源存在变乱隐患的 ,该当责令立即排除 ;沉大变乱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 ,该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临时停产破产或者终场使用 ;沉大变乱隐患排除后 ,经原查抄部门审查赞成 ,方可复原出产经营和使用。

 

 

辽宁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

2012年9月27日


附件1: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根基特点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申请表 

附件3: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登记表 

附件4: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登记奉告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附件6: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附件7: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附件8:危险化学品沉大危险源核销奉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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